*四十六条 纳税服务部门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手段,纳税申报,定期回访纳税人,抽查纳税服务工作任务完成质量。
*四十七条 省局将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代理南京纳税申报,纪检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八章附则
*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税收咨询问题回函(模板)
2.《税务调查通知书》
3.《到户辅导工作预案》
4.《到户辅导通知书》
5.《到户辅导情况报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十三条 下级纳税服务部门提请上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纳税服务工作事项,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上级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整合。
专业化税源管理机构如有有关涉及纳税服务的工作建议,申请南京纳税申报,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本级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整合。
纳税人提出的各类纳税服务需求,提交相应的纳税服务部门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整合。
*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在提交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时,应确定服务目标、对象、内容和服务方式。纳税服务部门应根据各类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按照服务事项、服务地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要求等进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