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秦淮区办理纳税申报,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秦淮区纳税申报申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十五条
下列情形,秦淮区纳税申报公司,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纳税申报,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